Tuesday, July 15th, 2008 265 pv
“寻租(rent seeking)”这个词选得真是糟糕。显然,我们一点也不反对那些、比方说发现了一种治疗癌症的方法、然后通过取得专利而带来的租。我们也不反对,好像麦克尔·杰克逊这样的艺人,以异乎寻常的方式把各种天然特征结合在一起,依靠个人的努力积累自身的人力资本,从而赚取巨额的租。但是,我们确实反对汽车制造商,通过寻求对进口汽车施加配额而争取租的做法。严格地说,“寻租”仅仅是指后一种行为。一个学医的人在毕业后就可以行医挣钱了,但有许多接受了学不到谋生技能的教育的人,就人浮于事,长时间地轮候一个比如说是“孟买海关检查员”那样的职位。寻租行为的总成本,是这些人接受的不当教育和他们耍弄的政治手腕。—— 图洛克(Gordon Tullock)
Tuesday, July 15th, 2008 265 pv
经济学至今未对百年反垄断政策提供理论支持。《反垄断法》在让行政垄断得到豁免的同时,将给竞争的市场领域引入一个权力将迅速膨胀的行政机构,由此非行政垄断的企业和政府间的寻租活动将大增。
Tuesday, July 15th, 2008 194 pv
非要把越来越密不可分的一件产品拆成两件,误把参与竞争看作受到伤害,有目的地划分市场以炮制“市场支配者”罪名,肆意侵犯版权和专利,毫无依据地开列巨额罚单,甚至勒令厂商制作和出售根本无人问津的产品,这是充满谬误和矛盾的反垄断法,在21世纪的欧洲为后代学者研究经济进步史准备的又一份杰作。
Tuesday, July 15th, 2008 230 pv
法庭认定的反垄断法和专利之间的冲突,在很大程度只是幻觉。这种幻觉来自于一个根深蒂固的误会,即专利这种合法的垄断,可以用来撬动在非专利品上的垄断。
Tuesday, July 15th, 2008 224 pv
商人在“捆绑商品”上具有垄断力,说明“捆绑商品”能带给顾客享受;那么,给“捆绑商品”绑上多余“被捆绑商品”,就必然增加顾客购买“捆绑商品”的代价,结果是直接减少了“捆绑商品”的需求量。对本来就可以在“捆绑商品”上赚取租的垄断者来说,捆绑销售显然是有害无益的。
Tuesday, July 15th, 2008 244 pv
美国最高法院大篇幅地引用麦吉等经济学家的著作,不仅指出“掠夺性定价策略极少人试用,而取得成功的例子则更是少之又少”,还语带讥讽地让下级法院“尽管去找证据,证明日本公司在缺乏明显动机的情况下,仍连续20年互相勾结进行掠夺性定价。”
Tuesday, July 15th, 2008 242 pv
后果是缺乏效率的;(2)在过去作选择的时候,就已经预见了这个后果,过去的选择是可以避免的。然而,现在所知的路径依赖的例子,都不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。换言之,甚嚣尘上的路径依赖现象,其实是以讹传讹的神话。
Tuesday, July 15th, 2008 210 pv
欧盟对酒瓶的大小(不是酒瓶本身)有管制,酒瓶容量必须标准化,据说是为了防止酒商“以少充多”欺骗顾客。这个理由太荒谬,不值得反驳,我只想说它与香港要求卖大闸蟹的商人拆除水草的做法不分伯仲。问题是:谁在作祟?
Tuesday, July 15th, 2008 230 pv
到了1978年,克莱因、柯洛佛(R. Crawford)和阿尔钦三人共同阐明了“企业无边界”的观点:“长期合约(如特许专营)冲淡了市场与企业的分界。人们习以为常的企业间的清晰分界,对分析问题或许并不重要。有意义的问题是‘究竟采用了哪种合约’和‘为什么采用这种合约’”。
Tuesday, July 15th, 2008 201 pv
一旦允许企业进行价格歧视,它们就必然增产,直到所谓的社会净损失消失殆尽为止,那么所谓“垄断三宗罪”的推演就不攻自破。“谢尔曼法要保护的是竞争,而不是竞争者,但我们有时必须通过保护竞争者来促进竞争!”——不让法官把想法写下来,就往往不知道它多荒谬。
Tuesday, July 15th, 2008 225 pv
既写下标准含糊的法律条文,又赋予执行机构以“有罪推定”的特权,那么可以肯定,未来的反垄断领域,将是拉关系、走后面、打招呼、递条子、乃至行贿受贿的温床。假如一定要实施只有寥寥数语、且前后意义抵触的反垄断条文,就至少应该配备内容较详尽且标准较清楚的《执行指南》,以缓解本文讨论的一系列副作用。
Tuesday, July 15th, 2008 261 pv
美国最高法院6月28日罕有地推翻了它自己在1911年对“迈尔斯博士医药公司案(Dr. Miles)”的判决。判词不仅详细列举了“零售价下限锁定”的一系列效率含义,还正式撤销了把同类的商业行为“按本身原则审理”的惯例(见这里)。本期专栏恰好讨论1911年判决的错误,但没有想到文章付印之日,这个充满错误而维持了近百年的判决会被正式推翻。值得高兴!
Tuesday, July 15th, 2008 204 pv
动辄上亿美元的反垄断大案,其中蕴含的经济学问题其实相当简单:质量相同但成本不同的商品,标上相同的价格是否合理?答案是肯定的。很简单,要不是这样,谁还会为降低成本操心?新进入者为市场平添了一个选择,消费者“受欺骗”和“受剥削”之说又从何谈起?
Tuesday, July 15th, 2008 199 pv
两只老鹰在飞翔,一只飞到哪里,另一只就跟到哪里。根据这个事实,你说它们有没有“勾结”?反垄断执法者会说:“即使没听到它们在交谈,也可以肯定它们有勾结,否则为什么始终保持一致?”有趣的是,若我们再看宽广一点,看到地上有只兔子在山丘之间奔突,你恐怕会恍然大悟:不管老鹰之间是否有交谈,它们其实都只是跟着兔子在调整方向!
Tuesday, July 15th, 2008 262 pv
大量本不可能成功的价格同盟,恰恰是由于政府支持,才得以长期维系。在美国,从酒类贩卖、行医制药,到牛奶、花生、葡萄、烟草、棉花的生产,一概由受政府支持的卡特尔操纵。工会则更典型。1934年通过的瓦格纳法,不仅授予工会罢工的权力,还授予它阻止非工会会员替补受雇的权力。有时,甚至连暴力阻止别人上班都是合法的。有人会问:旨在阻止对手增产和降价的价格同盟,究竟合不合法?答案是:有政府参与,就合法;没有政府参与,就可能非法。
Tuesday, July 15th, 2008 191 pv
汉德法官指出:“谁也没有逼它在还没有其他人进入这个行业前,就不断把规模翻倍再翻倍。它坚称自己从不排斥对手,但它坐拥技术优势、贸易渠道和人力精英,从不放过初露萌芽的机会、总是用新规模来面对新对手,我们想不到有什么比这更能有效排斥对手了。不这么理解‘排斥对手’的含义,法律就会受到阉割,本来要去阻止的结盟就会被放任。”
Tuesday, July 15th, 2008 223 pv
要谈反垄断,就得谈“大的也可以是美的”。可是,我们并不需要把笔墨花在摆事实上,因为事实早就摆在每个人的面前,使那些论证“只有小的才是美的”的理论变得苍白无力。值得深入研究和解释的是,在企业的规模问题上,究竟有哪些因素使“大”变成“美”呢?两百多年来,我们至少知道了五个理由。
Tuesday, July 15th, 2008 254 pv
中国要引进反垄断法,必须重视习惯法系所特有的探索机制,重视反垄断概念仍在进行的演变,而不应只是搬字过纸,把个别时期的判例固化,改写成反垄断的成文法(statute law);而在法律的草拟和实施过程中,则更不应抱有很久以前的司法者才抱有的自负,轻易动用“本身原则”。
Tuesday, July 15th, 2008 239 pv
多数人——包括那些坚决反对行政垄断的人——认为,以行政手段限制火车票的价格、从而限制铁路垄断者的垄断收入,是对垄断的一种有效矫正。基于同样的理由,他们也主张对其他公共事业,包括电力、用水、环卫、乃至教育,都实施限价管制。这种思维背后的逻辑是:垄断的祸害在于垄断者需索过度,而只要对垄断进行价格管制,就可以解决问题,使消费者免遭盘剥。从租的角度看垄断,上述成见错了,而且错得清楚——由政府来管制垄断,不可能保护消费者利益。
Tuesday, July 15th, 2008 315 pv
怎样去看,决定了看到什么。小说中的福尔摩斯,经常能在案件现场,发现别人所忽略的蛛丝马迹,令他的伙伴华生医生赞叹不已;但福尔摩斯每次都不以为然地解释:“我不是运气好,而是已经推测到那些证据,才去把它们找出来。”